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證明

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證明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落戶 , 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購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產權證、單位出具的公房證明、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住房租賃合同 。

公民投資、經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
公民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入城鎮落戶,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贛州戶口遷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證明】公民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落戶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可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二) 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的軍人家屬,可持以下證明材料遷入軍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常住戶口: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證明;
(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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