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不簽發護照的情形

衡陽不簽發護照的情形

2007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實施 。護照法規定了七種情形的申請人若申請護照 , 護照簽發機關將不予簽發 。
這七種情形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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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時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予簽發護照: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
法律明確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 , 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 。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 , 上述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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