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車船稅掌上辦稅操作指引 溫州汽車購置稅在哪里交

浙江溫州車船稅掌上辦稅操作指引 溫州汽車購置稅在哪里交

車船稅“掌上辦稅”操作指引
供稿:省局資源和環境稅處
【浙江溫州車船稅掌上辦稅操作指引 溫州汽車購置稅在哪里交】Q1: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時應填報什么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 ?!?br /> Q2:進行車船稅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需要申報什么信息嗎?
答:對首次進行車船稅納稅申報的納稅人 , 需要申報其全部車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辦理納稅申報時,如果納稅人的車船及相關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填報信息,僅提供相關證件,由稅務機關按上次申報信息生成申報表后,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即可 。對車船或納稅人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僅就變化的內容進行填報 。已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區,稅務機關可將第三方信息導入納稅申報系統,直接生成申報表由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 。

Q3:對于車船稅扣繳申報方面有何規定?
答: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
各保險機構應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 , 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報告投保、繳稅機動車的明細信息 。
Q4: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 , 納稅人是否還需要申報繳納車船稅?
答: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
Q5:保險公司以什么憑證作為不代收的免稅收車船稅的判定依據?
答:對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對免稅車輛不代收代繳車船稅;對減稅車輛根據減稅證明的規定處理 。保險機構應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

Q6: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是否有車船稅稅收優惠?
答:一、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
(一)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 具體要求見附件1 。
(二)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2、附件3 。
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 , 對其不征車船稅 。
(二)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4;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5;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6 。
(三)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 。發動機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
三、符合上述標準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不定期聯合發布《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告 。
Q7:納稅人享受車船稅優惠,需要備案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 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 ,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br /> Q8:海事管理機構需要對免征和完稅船舶代征車船稅嗎?
答: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和完稅憑證的船舶 , 海事管理機構對免稅和完稅船舶不代征車船稅 , 對減稅船舶根據減免稅證明規定的實際年應納稅額代征車船稅 。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單位名稱,并將上述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
Q9: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稅總財務發〔2023〕48號)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 , 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1%支付手續費 。
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
Q10:異地繳納車船稅,登記地是否再繳納?
答: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 ,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因此,在異地已代扣代繳車船稅的,登記地不需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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