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揚州市市區養犬暫行辦法


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 , 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市區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軍用、警用、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 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養犬納入網格化社會治理內容,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 , 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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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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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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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網格化社會治理要求,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 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處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制定文明養犬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實施 。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處理 。
養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 。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處理 。
第十二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犬只免疫證明,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四條養犬人持犬只免疫證明、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公安機關辦理養犬信息登記,領取犬牌 。
養犬信息發生變化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犬只免疫、登記一站式服務站點,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 推行養犬管理事項網上辦理,并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
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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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
養犬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飼養犬只的 , 應當妥善處理犬只或者送至犬只留檢機構處置 。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
第十八條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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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經營管理的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
不得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 。
第二十條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

犬吠影響他人生活時,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造成他人損害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
第二十一條犬只留檢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 。
本市犬只留檢機構,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
第二十二條犬只留檢機構收容下列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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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犬只被收容的,犬只留檢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支付因犬只收容產生的費用 。
養犬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認領犬只的 , 視為遺棄犬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四條未經登記的犬只被收容的,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領養;在規定期限內無人領養的 , 視為無主犬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可以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置,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 , 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
第二十七條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犬只,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 , 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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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谷簧撕λ說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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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養犬人經犬只留檢機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認領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絕認領被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
【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政策全文 揚州市市區養犬暫行辦法】政策原文:https://yangzhou.gov.cn/zfgb/20shiyiqiu/202201/7d3b81dcc17d427aa138a5f4e418e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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