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退伍軍人參保辦理指南

宿遷退伍軍人參保辦理指南

參保對象 1、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
包括:軍隊復員干部、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愿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參加過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
【宿遷退伍軍人參保辦理指南】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以外 , 至2009年1月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的軍隊退役人員(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
3、在服役期間或退出現役后,受到刑事處罰人員或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期間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不再享受軍隊退役人員參保待遇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重復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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