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低保申請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哪些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
【哈爾濱低保申請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年度內享受大病保險待遇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1-6級殘疾軍人、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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