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特困人員義務人無履行能力如何界定?

揭陽特困人員義務人無履行能力如何界定?

問:揭陽市特困人員認定時如何判斷法定義務人是否有履行義務的能力?
答: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全日制在校學生
2、特困人員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5、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7、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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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具有廣東省戶籍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揭陽特困人員義務人無履行能力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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