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通知原文 汕頭老人津貼

汕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通知原文 汕頭老人津貼


汕尾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方案原文:
關于印發汕尾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方案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優待水平 , 完善我市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建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補(津)貼制度的通知》(粵民老〔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
一、發放時間及對象
于2012年10月10日起開始全面接受汕尾戶籍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老人高齡津貼發放申請,于2012年12月起開始全面發放80歲以上老人高齡津貼 。符合高齡津貼發放條件的老人經核準后 , 自批準申請的次月起計發津貼,對其滿80周歲至批準日之間的時段不計發也不補發津貼 。
二、發放標準
(一)8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按月發放 。
(二)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發放 。同時取消本方案實施前執行的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長壽補貼 。
(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 , 高齡津貼標準可進行調整,調整后按新標準執行 。
三、經費保障
高齡津貼以戶籍為基?。?實行屬地化管理 , 經費由高齡老人戶籍所在縣(市、區)政府解決 。
四、申請程序
高齡津貼發放工作按照個人申請、居(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縣(市、區)老齡辦審批、市(地)民政部門備案的程序進行 , 實行三級審批、張榜公示 , 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

(一)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 , 填寫《汕尾市高齡津貼申請表》一式三份 。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 , 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申請 。申請人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驗原件,留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
(二)居(村)委會接到申請后,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查詢、向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等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請人應予配合 。并將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困難種類等基本情況在村(居)委會公告欄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簽署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格的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若需跨省(市)調查核實的,可適當順延上報時間 。
(三)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會提交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縣(市、區)老齡辦 。
(四)縣(市、區)老齡辦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申報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及時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 , 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五)《汕尾市高齡津貼申請表》審定后,應在縣(市、區)老齡辦、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

(六)100歲以上老人,在本方案實施前已通過申請核準正享受長壽補助金的,無須重新申請,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直接變更為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由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縣(市、區)老齡辦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直接辦理相關變更發放手續 。居(村)委會有義務及時告知受影響人 。
五、發放方式
(一)建立月報、季報制度 。居(村)委會每月10日前將《汕尾市 年 月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匯總后 , 于當月15日前上報縣(市、區)老齡辦 ??h(市、區)老齡辦每季度結束前8個工作日內要將《汕尾市 年第 季度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匯總表》報縣(市、區)財政部門作為核撥下季度經費的依據 , 同時上報市老齡辦備案 。
(二)高齡老人津貼原則上應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由街道辦事處(鄉鎮)為符合條件的高齡老人開辦領取政府津貼的存折 。每月25日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向銀行提供發放名單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高齡津貼發放到以高齡老人姓名開戶的銀行賬號 。因特殊原因不便于開戶領取津貼的老人,可由居(村)委會工作人員上門辦理手續后,領取現金 。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 , 制定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程序和資金籌集、支付的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市老齡辦備案 。
六、變更和終止
(一)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應在年滿100周歲之月起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查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向其戶籍所在居(村)委會申請變更發放檔次、提高津貼標準 。(村)委會應于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填報《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街道辦事處(鄉鎮)在收件的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老齡辦,縣(市、區)老齡辦在收件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 。

(二)享受津貼人員長期到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備案,并建立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 。享受津貼的人員戶籍遷出本轄區的次月或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之日起滿6個月的停止發放津貼 。居(村)委會應于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 , 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街道辦事處(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從批準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遷入本轄區或再度出現,可以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重新申請核準的次月起發放津貼 。
(三)享受津貼的高齡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親屬應于當月將老人死亡情況告知居(村)委會,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員告知,居(村)委會也可自行調查核實,居(村)委會應于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街道辦事處(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從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
七、監督管理
(一)高齡老人津貼應全額用于高齡老人本人,贍養人及其他人員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虛報高齡老人的人數,不得瞞報或遲報去世老人情況 。否則,高齡津貼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追回,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二)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h(市、區)老齡辦要對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況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書面上報縣(市、區)老齡辦;居(村)委會要每月定期回訪 , 了解老人健康狀況及補貼領取情況 。抽查和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糾正,并將情況進行公示 。
(三)群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人員仍持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老齡辦舉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老齡辦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答復舉報者 。反映情況屬實的應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糾正 。
(四)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管 , 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 , 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到位 。
(五)從事高齡津貼審批和發放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依法追回高齡津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
2. 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
3.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老年人津貼的 。
4.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 , 騙取和冒領高齡津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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