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楚雄市公共租賃住房

南雄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楚雄市公共租賃住房

第一條 為完善南雄市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雄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計劃 , 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 面向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建設計劃、房源籌集、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申請人的住房條件資格審查和分配安置等工作;市房管所或投資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繳、維修養護等具體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審查和核定工作;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戶口所在單位負責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申請并分別進行初審、復審和公示 。
市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規劃、民政、人社、物價、統計、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方建設;政策支持,嚴格監管”的原則 。
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 , 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 并予以重點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 為專家型人才建設的人才公寓性質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標準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
第九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綜合考慮安全、環保、實用和經濟等因素進行普通裝修 。
第十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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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政府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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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政府通過土地、稅費、信貸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 , 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 。政府拍賣商住用地,可附加條件,明確競得者在該地塊上開發的房產中的住宅,部分須在約定年限內用作公租房 。約定期滿并按規定繳齊稅費后,上述住宅房產可按商品房處置 。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競投,政府在地價上可予優惠,按照高于征地成本、低于同地塊基準地價確定地塊起拍價 。投資者于該地塊所建住宅在用作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期間 , 可享受國家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將來若將公租房轉作商品房,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費 。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工業園區,可以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 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優先向本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
第十四條 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也可由該單位按照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租金水平、退出機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政府監督 。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經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新建、購買、改建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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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
 ?。┥昵肴思骯餐昵氳募彝コ稍痹諫昵脛漲?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 。
對本條第(二)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 。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統計局公布后,由市住建局及時發布調整實施 。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一)至(五)條件的申請家庭 ,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 , 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批準后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八條 對政府直接實施的棚戶區改造或危舊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遷戶,如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產權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補貼優惠的,可以在拆遷安置時直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九條 申請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 。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申請家庭應當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且達到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 , 父母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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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游嶧蚧Э謁詰ノ喚韃櫧酪榻峁ň幼〉亟值臘焓麓?,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或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
 ?。ㄈ┙值臘焓麓咸跫納昵攵韻蟊ㄊ兇〗ň?,市住建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南雄市住建局網站或用其它方式公示15個工作日 。
 ?。ㄋ模┰詮酒諛?nbsp;, 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 由市住建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建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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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趾虻轎壞納昵肴?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
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家庭人口數安排不同面積的戶型 。
第二十一條已通過廉租住房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 , 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二條 處于申請或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街道辦事處或戶口所在單位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戶口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調整輪候順序 。
第二十三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購買住房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
第二十四條 申請租賃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如下條件(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除外):
 ?。ㄒ唬┚哂斜臼惺星?年以上城鎮戶籍,或不具有市區戶籍但在本市工作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新就業職工、引進的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 。
 ?。ǘ└鋈四曄杖朐?萬元以下或家庭年收入在4萬元以下,個人資產凈值限額為5萬元,家庭資產凈值限額為10萬元 。
 ?。ㄈ┪拮雜脅ㄗ》炕蚣彝ト司》拷ㄖ婊陀?3平方米 , 且未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人士,父母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 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如實向用工單位申報收入、資產凈值和居住情況,無用工單位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 。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應對其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予以證明 。經審核符合收入標準的,將申請人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資產凈值等情況在單位內部(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 , 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屬實的 , 申請人或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應將申請材料、審核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繳交社會保險證明材料送投資產權人(出租人)備查 。經核實異議屬實的,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投資產權人(出租人)認可確定為承租候選人的,投資產權人(出租人)應在認可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候選人員名單、有關申請、審核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狀況、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南雄市住建局網站或其它方式公示 , 公示時間不能少于15個工作日 。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 ,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員、用工單位與投資產權人(出租人)必須簽訂三方租賃合同 。產權人(出租人)應將三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存檔,納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統計報表 。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及申請人的紙質及電子檔案,加強相關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 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 。
第四章 租金及租賃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社會力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建筑面積計收,租金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物價部門核定的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標準參考價的80% 。如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租金按照相應的廉租住房標準計收 。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 ,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
第三十一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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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 。
第三十二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所在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在1個月內完成對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并將申報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 市住房保障中心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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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蠛瞬輝俜瞎滄飭拮》孔飭尢跫? ,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承租人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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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四條 市房管所每年應按不低于整體公共租賃住房面積20%的比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家庭人員情況等不定期進行巡訪、抽查 。巡訪、抽查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 , 應向投資產權人(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 并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
第三十六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或家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 , 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租金標準按照房屋所在地段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段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收租金,同時,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責令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 。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不得對已裝修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二次裝修,同時不得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私自調換 。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應當配合公共租賃住房不定期的入戶核查工作,主動提供相關證件及租賃合同給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外,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承租人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 , 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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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蘋禱蛘呱米宰靶匏兇夤滄飭拮》?,拒不恢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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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拚崩磧閃?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 , 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亂搭、亂建危及房屋安全,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 , 造成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三條承租人有違反房屋管理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第四十四條 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 ,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評分、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南雄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楚雄市公共租賃住房】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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