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條件 洛陽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條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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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洛陽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條件 洛陽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條件最新】(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 , 方可上道路行駛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 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5號)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 。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 , 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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