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職工因工傷發生哪些費用可以報銷?

東營職工因工傷發生哪些費用可以報銷?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東營職工因工傷發生哪些費用可以報銷?】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 , 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 , 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