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濰坊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證條件
1、從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且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要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零售場所的面積不應小于10㎡,且不應大于200㎡) 。

4、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聯建時 , 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 其上方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有人員留宿 。
5、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
6、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

7、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 。
8、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志 。
9、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實行專店、專人銷售,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至少配備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及消防水、水桶、消防鍬及消防沙等必要的應急器材) 。

10、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不得吸煙、生火,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 不得住人 。零售場所電器、線路要達到防爆要求,嚴禁有明火 。
1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1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要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及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周邊50米范圍內無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學校、幼兒園、車站、醫院、養老機構、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輸變電站、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和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
13、建立從業人員安全責任制,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購銷管理和儲存保管等各項規章制度 。
14、符合《濰坊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范化星級管理辦法(試行)》(濰安監字[2014]35號)要求,達到二星級以上管理標準 。
【濰坊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15、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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