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犬免疫接種與登記辦理規定 煙臺市養犬免疫接種與登記辦理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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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免疫與登記
第八條 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養犬人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將犬只送到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定點機構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
狂犬病免疫定點機構應當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重點管理區內的犬只應當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
養犬人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證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被處罰的記錄;

(五)五年內無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登記申請后,對符合養犬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 核發養犬登記證;不符合養犬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告知申請人于十五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
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設立聯合辦公場所 , 實現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在同一場所辦理 。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
重點管理區內,除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
第十一條 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 。
禁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二條 禁止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養犬登記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
損毀、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
第十三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犬只死亡、轉讓他人或者養犬人變動住(居)所、放棄飼養并妥善處理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憑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 , 辦理犬只續養手續 。
【煙臺市養犬免疫接種與登記辦理規定 煙臺市養犬免疫接種與登記辦理規定最新】第十五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 , 養犬登記和辦理犬只續養手續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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