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申請補交養老保險的流程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宿遷申請補交養老保險的流程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宿遷申請補交養老保險的流程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一、1996年之后不超過3年補繳的: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在 1996 年1月1日后應繳未繳年限不超過3年申請補繳的,憑當時的招錄手續、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等證明存續勞動關系的材料,到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生成補繳計劃(含滯納金,下同) , 傳遞至稅務部門征收 。
二、1996年之后超過3年補繳的: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在 1996年1月1日后應繳未繳年限超過3年(含3年,下同)申請補繳的,需憑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 , 且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補繳期間存續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到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相關文書核定生成補繳計劃,傳遞至稅務部門征收 。

三、材料不全的: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 1996 年1月1日后在宿遷市應繳未繳年限超過3年申請補繳 , 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補繳期間存續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且其待遇領取地確定在宿遷市的,可在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待遇領取年齡)的前1年內,憑當時的招錄手續、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等證明補繳期間存續勞動關系的材料 , 到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補繳計劃,傳遞至稅務部門征收 。待遇領取地確認補繳手續齊全后應予接收 。

四、1995年底之前補繳的: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 1995年底(原行業統籌單位為 1997年底)前在宿遷市存在應繳未繳情形申請補繳的,其待遇領取地確定在宿遷市或補繳年限不超過3年的,由應繳未繳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檔案認定其應繳未繳年限并出具補繳通知書,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憑補繳通知書、工資發放材料到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到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計劃(滯納金從補繳所屬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傳遞至稅務部門征收;其待遇領取地不在宿遷市且一次性補繳年限超過3年的,憑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補繳期間存續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工資發放材料到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 。參保人員在應繳未繳地從未辦理參保信息登記的,仍由應繳未繳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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