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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臨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章 登記管理
【臨汾市電動自行車上牌地址在哪里 臨汾電動汽車在哪里上牌】
第十五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 , 方可上道路行駛 。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牌照費 。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一)本條例施行后購置的電動自行車 , 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注冊登記;
(二)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注冊登記;
(三)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限期退出過渡制度 , 具體過渡時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過渡期內經備案并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注冊登記 , 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 。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并發放號牌;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不予注冊登記并說明理由;提交的證明、憑證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

第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證號牌清晰完整 。使用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污損、遮擋號牌;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三)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轉讓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 。
過渡期備案管理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 。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自丟失或者損毀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注冊登記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因車輛毀壞、滅失、報廢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需要注銷的其他情形 。
過渡期備案管理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限屆滿,號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網絡監管,建立數據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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