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

商務部、海關總署: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項范圍進行優化調整,對部分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 , 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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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上述物項外,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項取消臨時出口管制 。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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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 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 ,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 , 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同時廢止 。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商務部、海關總署: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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