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指標 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評估

湖南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指標 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評估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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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評估指標全部達到的 , 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 , 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
【湖南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指標 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評估】
認定類別調整: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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