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許昌市傷殘鑒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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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具體內容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
2.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 。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 , 最多晉升一級 。
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 , 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

【許昌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許昌市傷殘鑒定中心】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
4.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 , 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 。最重為第一級 , 最輕為第十級 。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 , 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部分等級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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