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丹東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丹東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異地就業繳納社保的失業人員,可以在最后參保地申請,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 , 且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選擇回戶籍地申領的,須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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