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東莞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9東莞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促使住房公積金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管委會職責】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提取條件等政策的決策 。
第三條【公積金中心職責】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批和日常管理 。
第四條【提取申請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下稱職工)、職工配偶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按照本辦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條【可提情形之一】住房消費類情形,職工及其配偶可分別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
第六條【可提情形之二】銷戶類情形,可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賬戶全部余額并應注銷賬戶: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
(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三)離休、退休 。
(四)出境定居 。
第七條【可提情形之三】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一)享受本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
(二)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發票所載實際支出 。其中: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 已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下稱當月賬戶余額);未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經職能部門登記備案后,申請提取房產備案當月賬戶余額,待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后,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 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其中,房屋在建的,另應提交土地權屬證明、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和報建批復,可申請提取職能部門批準建造當月賬戶余額;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應提交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應取得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翻建批復 , 并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可申請提取職能部門批準翻建當月賬戶余額 。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應取得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及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確認房屋安全級別為C、D級程度 , 并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可申請提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出具當月賬戶余額 。
第九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首次申請應在該筆貸款正常還貸期內提出,可申請提取至該筆貸款結清當月賬戶余額 , 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實還本息總額 。
借款(貸款)合同未載明所購買住房地址、還款賬號、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證明文件補充完整相關信息 。
第十條【租房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提取申請人已連續繳存滿3個月,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提?。?
(一)月繳存額高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提取繳存當月規定比例及額度上限的住房公積金 。
(二)月繳存額低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提取賬戶全部余額 。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實際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請提取 。
符合本情形申請提取的 , 一年內提取金額應不超過規定標準提取金額,最早可申請提取本辦法實施之日前12個月的月繳存額,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金額不計入可提額度 。
第十一條【物業費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有自有產權住房 , 可申請提取本人繳存當月規定標準的住房公積金 , 最早可申請提取本辦法實施之日前12個月的月繳存額 。

第十二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工程竣工驗收后可一次性申請提取不超過該戶應分攤的實際費用 。
第十三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應在賬戶封存并取得縣級或以上勞動能力評定機構評定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后提出申請 。
第十四條【死亡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 應在取得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以及關于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后提出申請 。
第十五條【離退休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 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在取得職能部門核發的退休憑證后提出申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直接憑身份證件提出申請 。
第十六條【出境定居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應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并在賬戶封存后憑與住房公積金開戶信息一致的身份證件或戶口簿辦理 。
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離職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情形申請提取 。
第十七條【低保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賬戶余額,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資格之日止 。
第十八條【重大疾病提取】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應在出院結算后一年內提出申請,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提取額度為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不超過個人負擔部分的賬戶余額,應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 , 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另應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
本辦法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癌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及主動脈手術 。
第十九條【不予提取】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提?。?
(一)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產權的,不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申請提取 。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性用房及償還該類不動產貸款本息的 。
(三)職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存在當前逾期或擔保代償的 。
(四)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執法后單位補繳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之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可提取 。
(五)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司法凍結的 。
第四章? 提取審批
第二十條【提出申請】職工應按規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備齊材料,通過公積金中心線上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網點提出申請 。
第二十一條【受理審批】公積金中心審核申請材料,材料完整無誤的,即予受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說明和指引 。購買外市自住住房、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的,審核時限為3個工作日 , 其他情形當場辦結 。
公積金中心認為有需要的,可設定審核期限進行調查取證,可要求提取申請人解釋說明、補充材料,提取申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
第二十二條【提取支付】審核通過后,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通過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本人名下的儲蓄賬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公證委托書指定賬戶 。
第二十三條【代辦規定之一】職工所在單位在核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轉賬賬戶、職工身份及證件等信息后,可為職工批量代辦提取業務;其他人員代辦的,應提供雙方身份證件,且職工應有已激活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卡或住房公積金綁定賬戶,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還應提供公證委托書 。
第二十四條【代辦規定之二】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提交關系證件或其他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提交關系證件或其他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
第二十五條【簡政便民】公積金中心應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提取審批流程,簡化所需材料,推進提取業務電子化、自助化、自動化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
第二十七條【自我監督】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提取情形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超本辦法規定范圍、虛構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 。
第二十八條【違規責任】經查證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屬實,公積金中心應將違規情況通報職工所在單位、記為不良記錄,不良記錄隨賬戶一并轉移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并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 。其中,提取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未支付的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 。
第二十九條【違規糾正】公積金中心履行提取審批、監管不力和實施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不符合規定提取或騙提套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全額退回 , 公積金中心應履行追回責任 。
第三十條【拒不整改處理】拒不退回不符合規定提取或騙提套取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公積金中心依據不同情節,可按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
(一)責令退回 。
(二)函告當事人單位、主管行政機關、行業協會 。
(三)通報 。
(四)限制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權利 。
(五)依規納入失信名單 。
(六)向公安機關報警或提供線索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自愿繳存人提取】自愿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由公積金中心參照本辦法擬訂,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 。
第三十二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
【2019東莞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辦法有效期】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蛾P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公積金委〔2015〕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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