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駕駛證實習期問題注意事項匯總

連云港駕駛證實習期問題注意事項匯總

依據《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
具體而言 , 將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輕型牽引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劃分為汽車類駕駛證,將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劃分為摩托車類駕駛證 。
一、實習期上高速行駛相關規定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其中 , 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駕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
二、實習期交通違法記分相關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



三、實習期要使用統一實習標志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


【連云港駕駛證實習期問題注意事項匯總】
四、實習期不得駕駛特殊車型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

五、實習期滿無需換證
按照駕駛證上標注的有效期止的時間換領新駕駛證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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