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關于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

唐山市公安局關于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

唐山市公安局關于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深入推進我市犬只規范化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 提升城市品質和文明形象 , 鞏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按照分步實施、突出重點的原則,現就加強犬只規范化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只允許飼養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導盲犬、輔助犬除外)及其它體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直線距離)超過71CM以上的純種犬只和體高超過41CM以上的非純種(不同犬種雜交繁育)犬只 。

二、在重點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檢制度,犬只未經免疫、登記的,不得飼養 。重點管理區包括:本市市區、各開發區(園區、管理區、工業區)和各縣(市)、建制鎮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區域 。
三、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廣大居民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做到出門遛犬要帶齊“四個一”:即一個犬證(犬牌)、一個犬鏈、一個嘴罩、一個小鏟 。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場館、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電梯時,必須采取有效約束措施 。
(三)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的,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約束,必須避讓行人 , 特別是老年人、孕婦和兒童;養犬人必須對犬只排泄的類便等遺棄物立即清理干凈 。

(四)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必要的費用,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五)養犬人要嚴格自律 , 并有責任馴化所飼養犬只,養成文明、良好的行為習慣 。
四、養犬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覺遵守《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自“通告”之日起至8月31日,對禁養的各類犬只,要自行處理 。2019年9月1日起 , 公安機關將會同城管、農業等相關部門加大對街道、社區、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巡查、檢查,對逾期未處理的禁養犬只予以沒收 , 對違規養犬行為,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條例、法規予以警告、罰款、沒收等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 。公安、城管、農業等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登記處理,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
【唐山市公安局關于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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