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江西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江西省2023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近期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 。江西省要求——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文件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 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的 , 由用人單位按本文件規定的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待遇享受資格核查,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足額享受待遇 。
一、調整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二)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
二、調整時間
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
三、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
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3293元的、二級傷殘津貼低于3110元的、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927元的、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744元的,分別按3293元、3110元、2927元、2744元計發 。
【江西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二)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統一調整到3767元、3013元、2260元 。
(三)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43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 。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44元/月 。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低于1464元的、其他親屬低于109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低于1464元的,分別按1464元、1098元、1464元計發 。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6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
調整后,五級傷殘津貼低于2561元的、六級傷殘津貼低于2195元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2561元、2195元計發 。
(五)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3年養老金調整后低于四級傷殘津貼最低發放標準2744元的,補足至2744元 。
四、經費來源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至六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已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贛人社發〔2011〕21號)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 調整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所需費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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