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勞動仲裁怎么收費? 贛州勞動仲裁電話投訴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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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2023年6月 26日第3屆贛州仲裁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會議修訂并通過,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委仲裁收費行為,保障仲裁事業有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 , 新修訂的《贛州仲裁委章程》,參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結合本委工作實際,參照其他仲裁委收費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當事人向本委申請仲裁(含增加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預交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爭議金額分為七檔,按下列規定采取差額費率累進計費:
(一)1000元以下的,按80元交納;
(二)1000元至5萬元部分,按4%交納;
(三)5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3.5%交納;
(四)10萬元至20萬元部分,按2.5%交納;
(五)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交納;
(六)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0.8%交納;

(七)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4%交納 。
【贛州勞動仲裁怎么收費? 贛州勞動仲裁電話投訴熱線】前款規定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準;申請人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
具體爭議金額由本委結合個案實際,參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規定,合理地確定仲裁請求的爭議金額 。
第四條 案件處理費按爭議金額分為七檔 , 按下列規定采取差額費率累進計費:
(一)5萬元以下的,按500元交納;
(二)5萬元至20萬元部分,按0.8%交納;
(三)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0.5%交納;
(四)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0.3%交納;
(五)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 按0.2%交納;
(六)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按0.1%交納;
(七)1000萬元以上部分部分,按0.02%交納;
案件處理費包括:
(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
前款第(四)(五)項案件處理費,由仲裁申請人按照第一款差額費率累進計算并預交(低于500元的按500元預交);第(一)(二)(三)項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預交,仲裁委代收代付,多退少補,多收部份結案后10天內退回 。
第五條 受理仲裁申請后,開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
前款規定同樣適用于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情形 。
第六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仲裁費用:
(一) 決定不予受理、駁回仲裁申請的案件;
(二) 因無管轄權而退回仲裁申請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情形;
立案后已交納的仲裁費用,應當退回 。

第七條 當事人選擇定居在贛州以外地區的仲裁員的,該仲裁員的食宿費和交通費由選定該仲裁員的當事人按公務員出差標準承擔并預交 。
第八條 當事人按其主張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標的額預交的仲裁費,低于仲裁庭最終認定的標的額應當繳納的仲裁費的,當事人應按下列規定補交仲裁費 。
(一)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或反請求時,其請求事項中涉及暫估金額的,待庭審后,以仲裁庭確定的金額予以補交;
(二)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時,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繼續履行合同,或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總標的額計算仲裁費;該合同為無具體金額或無法判斷繼續履行金額的,有委托評估的參照評估確定的金額計算,沒有委托評估的待庭審后以仲裁庭確定的金額予以補交;
(三)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時 , 請求事項涉及虛擬財產無法確定最終金額的,以庭審后確定的金額予以補交 。
第九條 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四)(五)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 當事人應當按照本委仲裁規則的規定交納 。
第十條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委審核,報主任批準后,可以緩交 。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預交、補交仲裁費用 , 又不申請緩交或申請緩交未得到批準后不及時預交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其他申請 。
第十二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一)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二)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數據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作出補正裁決的;
(三)當事人請求開具已生效仲裁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的;
(四)經仲裁委同意的其他事項 。
第十三條 退回仲裁費用的 , 按照本委仲裁費用退回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 仲裁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仲裁委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 。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經2023年6月26 日第三屆贛州仲裁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報市司法局備案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 9月15日起施行,之前已經辦理了減交仲裁費的案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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