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勞動仲裁哪些情況不收費的 贛州勞動仲裁哪些情況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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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仲裁費用:
(一) 決定不予受理、駁回仲裁申請的案件;
(二) 因無管轄權而退回仲裁申請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情形;

立案后已交納的仲裁費用,應當退回 。
第十二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一)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二)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數據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作出補正裁決的;
(三)當事人請求開具已生效仲裁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的;
(四)經仲裁委同意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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