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能當作離職證明用嗎?

臺州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能當作離職證明用嗎?

問:臺州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能當作離職證明用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 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的文書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 可以認定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若勞動者與單位存在異議的,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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