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規定 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

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規定 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

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棄嬰(兒童),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戶口登記的人員 , 收養人應當憑本人居民戶口簿、《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收養人依據法律法規提出保守收養秘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戶口簿上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系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 。

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且尚未落戶的其他兒童 ,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憑入院登記表和民政部門接收意見等相關材料,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兒童福利機構首次申報棄嬰(兒童)戶口登記的 , 同時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


【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規定 九江收養兒童戶口登記政策】公民私自撫養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無戶口人員,經動員仍拒絕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的,按照以下規定申報戶口登記:未滿十八周歲的,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戶籍地址申報戶口登記 。年滿十八周歲的,且在現居住地生活滿三年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在實際共同生活人所在戶籍地申報戶口登記;不滿三年的,在原居住地申報戶口登記 。申報義務人應提交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事實收養情況證明或說明 。公安機關應采集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信息等材料,通過與“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等比對并調查排除被拐賣、失蹤等情形,確認沒有戶口的,可以非親屬關系辦理該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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