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宿遷補充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宿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宿遷補充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經營或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行業協會等(以下稱投保單位),根據本辦法自愿為本單位年齡在16周歲至70周歲之間 , 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稱被保險人)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宿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宿遷補充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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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業態靈活就業人員;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
3.臨時務工的學生;
4.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社及家庭農場等自治性群眾組織聘用人員;
5.其他未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參保范圍的人員 。
以上人員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資格由保險公司負責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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