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機動車發票辦理規定一覽

秦皇島機動車發票辦理規定一覽

一、實施時間
【秦皇島機動車發票辦理規定一覽】2021年5月1日起試行 , 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規定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 。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 , 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
(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 , 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 , 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 。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 , 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 , 不需退回抵扣聯 。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
(四)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五)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 , 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
詳情請點擊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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