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流程 泰安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教程

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流程 泰安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教程

一、先改色后備案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六條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
二、變更車身須知

【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流程 泰安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教程】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
②通過車身貼膜改變車身顏色的(禁止使用鏡面膜),也需要預約前往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車身顏色變更)業務 。

三、可異地變更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第十七條規定: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 , 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 , 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
四、所需資料
1、車主的身份證明 (個人的為身份證明、單位的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 , 加蓋公章的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開車到場 (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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