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

關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

廣陽區、安次區發改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辦公室,各有關供熱單位:
根據《河北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冀價政調〔2017) 202號)有關規定要求,經研究決定,現將廊坊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標準重新公布如下:
一、供熱到戶價格
(一)居民熱用戶用熱價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2元(按90%建筑面積計價為每平方米24.40元) 。

(二)居民以外的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價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8元(按90%建筑面積計價為每平方米42.20元) 。
【關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戶用熱價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50元(按90%建筑面積計價為每平方米17.20元) 。
二、到戶熱計量價格
按照省政策規定,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分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基本熱價占總熱價的30%,計量熱價占總熱價的70% 。

計價公式:每采暖期總熱費=基本熱價×供熱面積+計量熱價×用熱量
(一)居民熱用戶熱計量價格(按建筑面積22元/㎡計算):
基本熱價22元/㎡×30%=6.60元/㎡
計量熱價22元/㎡×70%÷98(kwh/㎡)=0.157元/kwh 。

(二)非居民熱用戶熱計量價格(按建筑面積38元/㎡計算):
基本熱價38元/㎡×30%=11.40元/㎡;
計量熱價38元/㎡×70%÷100(kwh/㎡)=0.266元/kwh 。
(三)計量熱費收繳 。熱用戶應在供熱開始前先按面積全額交納年度取暖費 。待取暖期結束后經核算再按熱計量收費辦法多退少補 。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各有關供熱單位要嚴格執行集中供熱價格政策,在收費站點和有關網站進行價格政策公示 , 接受群眾和相關部門監督 。原廊坊市物價局、廊坊市財政局、廊坊市建設局《關于調整廊坊市城區供熱價格及相關事宜的通知》(廊價管〔2008〕153號)、廊坊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廊坊市城區供熱價格的批復》(廊價管〔2008〕151號)、廊坊市物價局、廊坊市建設局《關于制定廊坊市城區熱計量價格的通知》(廊價管〔2013〕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
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月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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