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丹東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丹東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 , 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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