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義及立案標準 。本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 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 。立案標準是收受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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