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區碩士補貼 相城區碩博研究生社會實踐補貼政策


一、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用人單位校園引才引智工作,加快我區緊缺和高層次人才集聚,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陽澄湖人才計劃及配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相委發〔2017〕29號)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校園引才”,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區內企業赴全國高校集聚地開展校園招聘活動,或通過區政府組織的“百校聯百企”對接活動、赴海外校園引才活動等,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優勢產業發展所急需的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 。
第三條“校園引智”,是指與國內知名高校開展地校合作培養、使用人才,每年暑期接收一批研究生來我區開展社會實踐 , 為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課題研究、科技服務和專業咨詢等,實現地方智力服務需求與高校智力資源對接,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
第四條“校園引才引智”工作由蘇州市相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統籌安排 , 委托蘇州市相城區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人才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并負責聯絡協調、信息發布、需求收集、經費結算和獎勵兌現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
【相城區碩士補貼 相城區碩博研究生社會實踐補貼政策】
二、校園引才方式與政府經費支持
第五條區人社局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兩次發布“校園引才”工作計劃,明確引才線路、合作高校及時間節點,并協調各板塊人才辦征集轄區內企業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需求,確定引才線路和高校 , 統一參加組團招聘 。
第六條參加“校園引才”活動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到達規定地點參加招聘活動 。未經同意擅自變更或取消行程的企業,除應承擔相應已發生的費用外,原則上今后不得參加政府組團的校園引才活動 。
第七條區人社局為“校園引才”企業提供以下經費支持:
1.免費統一辦理展位預訂、海報制作、食宿安排 。
2.通過校園引才活動組織緊缺專業高校準畢業生參加企業崗位實習考核的,按當年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實習生活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不得晚于實習生畢業時間;高校畢業生參加企業崗位見習考核的,按當年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見習生活補貼 , 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凡參加崗位實習考核的,不再享受崗位見習考核政府補貼 。

3.企業配備指導老師帶教實習見習的,按每帶教一名實習見習生給予指導老師每月150元帶教補貼(每位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實習見習生不得超過5人) 。
4.統一為實習見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作高校已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 。
5.企業通過校園引才活動引進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專業須符合當年度《相城區重點發展產業緊缺人才開發目錄》) , 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 , 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分別給予企業1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在引進的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工作滿三個月后由企業申領 。
三、主要措施
第八條區人社局每年3月份發布年度“校園引智”工作方案,明確合作高校,并協調各地人才辦征集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課題研究、科技服務和專業咨詢等方面項目需求 。
第九條區人社局對各板塊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 , 并協調清華大學等合作高校組織研究生與“校園引智”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針對申報項目進行洽談對接、雙向選擇 。

第十條實施單位不得隨意取消或變更對接成功的項目,應指定項目負責人與高校研究生就項目的詳細背景、工作計劃、工作條件進行充分溝通,指導對接研究生利用在校時間做好資料搜集、軟件設備等方面相關準備工作 。
第十一條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應提供完成項目必需的工具、資料及人員協助;項目實施結束后,應及時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工作總結和研究生的考核鑒定 。
第十二條實施單位需提前安排好高校研究生食宿行等后勤保障工作 , 并及時做好往返交通費的核報 。工作結束時,由實施單位按不低于3000元/人標準發放一次性工作補貼 。
第十三條實施單位可無償使用高校研究生在社會實踐期間產生的科技成果 。鼓勵實施單位根據項目產生的實際效益及高校研究生對科技項目貢獻大?。?給予一定的獎勵 。
第十四條區人社局對“校園引智”實施單位提供以下經費支持:
1.按120元/人·天的標準給予實施單位食宿補貼(如由板塊統一安排住宿的按150元/人·天標準給予補貼),天數按實計算,一般不超過40天 。
2.按高校所在城市至蘇州往返高鐵或動車二等座票價給予實施單位交通補貼 。
3.按實施項目給予項目負責人(指導老師)500元工作補貼,一個項目限補貼一人 。
4.統一為高校研究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作高校已購買的 , 不再重復購買) 。
四、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需經費在區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
第十六條區人社局將定期對用人單位校園引才引智的工作進行績效評估,并對考評優秀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
第十七條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政府補貼的用人單位及個人,一律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和獎勵資金,同時,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理 。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断喑菂^校園引才引智實施辦法(試行)》(相人社開〔2014〕12號)同時廢止 。
五、附件
1.相城區企業校園引才擬錄用人員備案表
2.相城區企業校園引才一次性獎勵申請表
3.相城區校園引智實施單位經費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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