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直管公房經營管理是什么樣的 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衡陽直管公房經營管理是什么樣的 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衡陽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
衡陽直管公房住房只能出租給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內無自有住房的城鎮居民 。受產權人委托 , 公房管理單位與承租人簽訂《衡陽市直管公房房屋租賃合同》,并發放《衡陽市公房使用憑證》 。
一戶只能租住一處直管公房住房 。
直管公房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續租且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 。未續租的承租人 , 租賃期滿應當騰退直管公房 。
承租人經公房管理單位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公房管理單位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公房管理單位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租賃期滿或租賃期間解除合同的,按照"來裝去丟"原則,產權人、公房管理單位對添附不承擔補償責任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房管理單位核定 , 上報市住保中心批準,終止租賃協議,限期騰退直管公房 , 依法收回承租權 。
(一)戶口遷出本市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直管公房6個月以上或累計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三)在城區范圍內另有住房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住房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五)違規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獲取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七)承租人違法對租賃房屋改擴建的;

(八)其它嚴重損害直管公房行為的 。
承租人必須愛護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屬設施 。承租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用途、結構、設施設備;承租人因生產或居住需要,確需對房屋進行改建或增添設施設備時,須經公房管理單位同意,并報市住保中心備案 。承租人應配合公房管理單位開展房屋加固、修繕工作 。
承租人作為承租房屋的消防義務人 , 應當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注意防火防災,承擔消防事故責任 。
直管公房變更承租人的,嚴格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相關規定辦理 。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與原承租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符合承租條件且愿意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其它家庭成員無異議 , 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 。

承租人發生變化的 , 承租人應在30日內與公房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對拒不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由公房管理單位上報市住保中心同意后,終止租賃合同 , 收回承租權 。
承租人去世且無其他家庭成員,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由其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裁定的監護人按照規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無租撥用直管公房 , 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使用單位在自用辦公的 , 應每3年與公房管理單位簽訂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協議 。
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單位因改制、合并或撤銷等原因致使單位性質發生改變,已不符合無租撥用房屋相關規定,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 將無租撥用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標準補繳租金,原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協議自行終止,使用單位與公房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拒不補繳租金、簽訂租賃合同的 , 房屋由市住保中心收回 。
嚴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區、樓道和公房院落內堆放雜物或私搭亂建 。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住保中心等部門 , 綜合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房屋維修成本、住房保障工作需要等因素 , 建立起符合我市實際的直管公房租金的動態調整機制 。
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標準 ,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最新的租金標準 。直管公房非住宅房租金實行協議租金,其標準參照市場租金確定 。
直管公房承租人除按期繳納租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日常物業管理及費用 。
對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減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
【衡陽直管公房經營管理是什么樣的 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市住保中心負責編制直管公房管理服務工作手冊,規范工作程序 , 提升服務標準,強化業務培訓,推進直管公房管理標準化管理 。推行銀行代收房租、線上支付租金等方式 , 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方便居民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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