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電動自行車上牌新政策

河北電動自行車上牌新政策

【河北電動自行車上牌新政策】河北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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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為單位或個人自用的電動自行車發放綠色正式號牌;為快遞外賣,互聯網經營單位營運的電動自行車發放黃色正式號牌 。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轉移登記不重新發放號牌 。
申請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前,原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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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動自行車號牌丟失或者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
申請補領或者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情況說明 。因號牌毀損申請換領的,應當交回毀損的號牌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重新編發新號牌 。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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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電動自行車管理
近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相繼發布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加強電動車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關于市區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均對電動車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為優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美麗省會城市提供了依據 。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放正式號牌;對在《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發放臨時號牌并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同時,明確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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