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行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和《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7]26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稽核業務規范》等有關規定,為規范全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標準和程序,妥善解決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保障基金安全 , 制定如下辦法 。
【湖北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行辦法】處理方式一: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通過稽核、信息比對、受理群眾舉報、轉辦問題線索核查等,發現確屬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停發放、個人選擇、清算追回、恢復發放”的方式進行處理 。
處理辦法二: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實施后重復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本人與經辦機構協商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并終止 。
二、重復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 , 按干部管理權限,保留單位所在地退休審批部門批準的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并終止 。
新老機保銜接過程中有重復領取的,重復領取的老機保待遇予以清退 。
三、同時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 , 由本人與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并終止 。
上述情形,重復領取的待遇予以清退,清算后的個人賬戶抵扣重復領取待遇后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 。

四、重復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以戶籍地或首次領取待遇地為保留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并終止 。
五、同時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并終止 。
對第(四)、(五)項,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予以清退,除政府補貼(不包括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和村干部任職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抵扣重復領取待遇后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 。
六、同時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保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終止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重復領取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清退后作待遇終止處理 。

七、同時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在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銜接辦法前,可疊加享受 。
處理程序
一、經辦機構暫停發放當事人的養老保險待遇 。
二、通知當事人辦理或單位協助辦理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退相關事宜 。
三、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向當事人(或委托代辦人)出具其首次領取待遇時間的依據 。當事人(或委托代辦人)簽字確認《清退本地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確認表》后,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開具《稽核整改意見書》,限期退還 。
四、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收到當事人退款后,開具《恢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函》,終止當事人養老保險待遇;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收到恢復函后,恢復并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 。
五、對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當事人應當在經辦機構開具《稽核整改意見書》之日起 , 30日內一次性歸還 。
六、對經辦機構調查核實確屬無其他生活來源、無力一次性歸還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 當事人可向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提交《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個人還款承諾書》,原則上每月最低還款金額不得低于待遇保留地月發放金額的50%,還款后發放金額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除外) 。經批準后 , 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可開具《待遇恢復函》;當事人應當按照承諾歸還重復領取的待遇,違反承諾的 , 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書面通知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待遇,直至當事人繼續履行還款承諾再恢復待遇發放 。
七、重復領取待遇人員死亡的,其應追回的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中抵扣,未抵扣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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