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失業保險金停發規定及情形

武漢失業保險金停發規定及情形

【提問】
武漢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規定?
【回答】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 重新就業的
2. 應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 無正當理由 , 據不接收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武漢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 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 , 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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