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石家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

征求意見稿 石家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停車場管理 , 規范停車秩序 , 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 提升城市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含縣城)的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停車場 , 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室內或者地下停車場以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
公共交通樞紐、道路運輸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
公共停車??,是指根据规划选址建设幌摖┇共建筑配套建? ,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
專用停車??,是指供辩Rノ蝗嗽?、本居住区业主或者茰O囟ㄈ巳和7嘔檔某∷?。
臨時停車??,是指利用待建蛻俨G涂罩貿∷約拔侔齏笮腿褐諦曰疃柚玫耐7嘔檔牧偈背∷?。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為機動車停放設置的泊位 。
非機動車停放點,是指在臨街建筑退線區、人行道、廣場等施劃的供社會公眾停放非機動車的停放點 。
第四條【停車場建設總體原則】停車場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規建統籌、分類施策、以人為本、高效利用的原則,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設施為補充的智慧型城市停車系統 。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停車場工作的領導 , 將停車場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創建考核體系,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
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停車場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停車監督管理工作 , 指導居(村)民委員會落實停車場各項管理規定 。
第六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停車場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審查備案、監督檢查;設置路內停車泊位;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工作;對違反本辦法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 。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在滿足規劃前置條件基礎上,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停車場的審批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停放點的設置和管理;清理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長期停放影響城市容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對違反本辦法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停車場建設用地的保障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等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動態調整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定非定時價格收費政策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費停車場運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 。
財政部門負責將政府投資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收費管理 。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樞紐、道路運輸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的準入和投放的監管 。
審計、國資、園林、商務、稅務、衛健、教育、體育、人防、應急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管理和使用等相關工作 。
第七條【公眾參與】鼓勵對無證無照經營、私自圈地設置停車場收取停車費、侵占公共場所違規設置私人停車位(場)、違法從事停車經營等行為進行舉報;開展維護停車秩序志愿活動;健全完善行業協會自律管理 。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停車場規劃原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發改、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按照《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和《城市停車規劃規范》,組織編制停車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規劃和建設停車?。?應當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資源,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條【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和經營環境優化等方面制定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支持政策 。
鼓勵利用人防工程、綠地廣場地下空間、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暫未利用的儲備地、代征及收儲的邊角地、住宅小區公共部分土地、閑置廠房等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間,采用市場化方式建設停車場 。
第十條【建設程序】涉及建筑主體施工的停車場應當依法遵循基本建設程序;不涉及建筑主體施工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要求辦理安裝施工告知、使用登記手續,不再辦理用地規劃、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其他手續 。臨時停車場參照地面停車場辦理相關手續 。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計要求 , 按需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通風、排水、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系統,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和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 , 可以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全部設置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
第十二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 ,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單獨投資或采用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建設的,相應資金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
第十三條【專用停車場的建設】新建居住社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建設應當滿足本單位基本停車需求 。
第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的建設】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設置臨時停車場 。臨時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相關標準 。
第十五條【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逐步縮減的原則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情況等綜合因素,及時對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評估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和設置停車標志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銷路內停車泊位 。
人行道原則上不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確有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條件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城管、規劃部門意見并統一審批設置 。
第十六條【限時段停車泊位】居民住宅區周邊道路具備夜間停車的路段、時段,在保障道路安全通行前提下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限時段停車泊位 。限時段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路段、時段等內容 。
在限時段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限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第十七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鼓勵老舊小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
第十八條【退線區停車場】利用建筑退線區范圍設置的停車場,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用地性質和界限認定,嚴禁跨越道路紅線設置 。
第十九條【換乘停車場】在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及其他可以實現私家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
第二十條【停車落客區】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 , 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停放點】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
(三)標志、標線清晰醒目、規范;
(四)其他有關設置非機動車臨時停車點的要求 。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營主體】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

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由市政府國有獨資公司管理運營,收費全部上交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收支情況 。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停車設施建設、裝備研發、產品供應、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 。
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 。也可依法委托停車場經營單位運營、維護和管理 。
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道路設置停車場用于經營的,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服務單位 。
第二十三條【經營手續】利用停車場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投資停車場的審批】固定資產投資的停車場項目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 。
(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個階段完成立項審批 。
(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單位請示;
2.項目申請報告;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4.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 。
(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應當提交項目備案信息登記表 。
第二十五條【停車場備案】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的臨時停車場 , 經營單位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土地性質、權屬證明、停車場平面示意圖;
(三)營業執照;
(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資料 。
已備案的停車場相關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停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備案機關,并同時向社會公布 , 及時做好退費等相關工作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
第二十六條【收費定價方式】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
機場、車站、公立醫院、路內泊位及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實行政府定價的 , 由發改部門會同交通、公安、城市綜合執法、住建等部門,科學確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并明碼標價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價 。
除政府定價以外 ,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施市場調節價管理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單位依照價格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并明碼標價 。
居民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 , 在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 。
第二十七條【停車信息采集和智能化管理】建設全市統一的停車場智慧管理平臺,開放對接停車企業現有平臺,接入多業態的停車管理信息,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泊位誘導、電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推進建立停車場經營者和使用者信用體系 。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停車場智慧管理平臺 。停車場智慧管理平臺的信息應當保密 。
第二十八條【錯時共享】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和個人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 , 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依托停車場智慧管理平臺實現停車泊位有償使用、錯時共享 。
鼓勵大型商業、體育場館等設置的停車場在閉店(館)后,以非定時價格對社會車輛錯時開放 。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條【臨時停車服務】因法定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 , 公共建筑的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臨時停車服務 。
第三十條【停車場管理規定】 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確保各項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志牌、軍車免費標志等;

(二)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價格公示牌 , 公示停車場名稱、泊位數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三)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引導標志,進出口閘機應當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四)配備必要的具備相應知識、技能的管理人員,配置統一服務標識,引導車輛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停車秩序;
(五)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障、設施維護、消防、防汛等經營管理制度,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 , 或者遇到火災水災、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停放 , 或者設置障礙致使車輛不能停放;
(八)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九)按照公示標準收取停車費,向車輛駕駛人出具合法票據 , 并按國家規定對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十)劃設消防車通道禁停區域 , 設置消防車通道標志標識;
(十一)國家、本省市其他相關停車場管理規定 。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停車場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
(二)固定資產投資的停車場項目未經審批;
(三)未按規定備案;
(四)侵占公共場所、私自圈地設置停車場(位);
(五)未在明顯位置公示收費信息,不按公示價格收費、不開具正規收費票據;
(六)公共停車場改變公共使用性質和用途;
(七)擅自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減少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數量,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組織;
(八)擅自設置或者撤除路內停車泊位;
(九)在路內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道路大修改造等情形除外;
(十)占用公共資源設置的停車場低價出租、出讓、轉分包;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 。
第三十二條 【個人權益保護】 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在劃定區域收費、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
第三十三條【設施維護】路內停車泊位經營單位負責維護其經營范圍內的停車設施,保障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清晰、完整 。消防部門應當指導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志標識 。
停車場出入口行車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經營、誰養護的原則 , 由經營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
第三十四條【停車行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不得在盲道、公交站點、綠地及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停放;
(三)不得將車輛長期停放在路內停車泊位上;
(四)不得違法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五)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車輛不得占用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
(六)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七)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八)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三十五條【非機動車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 。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車輛停放管理主體責任,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加強管理,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和停放秩序,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 。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 。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或備案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三十七條【違反規劃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物,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勻蛔試春凸婊棵湃隙? ,需要進行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違反接入智慧管理平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停車信息接入智慧管理平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九條【停車場管理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條【未取得營業執照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一條【未經審批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從事固定資產投資的停車場項目未經審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四十二條【未經備案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上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三條【私自圈地的處罰】違法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侵占公共場所、私自圈地設置停車場(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強制撤除,并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四條【亂收費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
任意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或者其他公共用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自有場地 , 硬行索要他人機動車停放費用,或者冒充場地合法所有權、使用權人或者合法停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身份,騙取他人機動車停放費用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五條【挪用停用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七)項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中設置的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 或者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占一還一”的原則補建停車設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第四十六條【擅自設置撤除泊位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擅自設置或者撤除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百元罰款 。
第四十七條【影響泊位使用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在路內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路內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處二百元罰款 。
第四十八條【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九條【援引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退線區”,是指建筑物(構筑物)與道路紅線之間的區域 。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
(二)“路外”“路內”,是指道路紅線外統稱路外,道路紅線以內統稱路內,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
(三)“非定時價格”,是指不按小時累加計費,按時段計費 。
【征求意見稿 石家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第五十一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停車場,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申請審批、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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