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

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

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最新)
更新時間:根據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
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住證的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武漢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
【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居住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便民原則,委托社區服務機構從事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民政、司法、工商、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非本市戶籍人員信息采集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互聯互通 , 實現居住登記、衛生計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證辦理
第七條 非本市戶籍公民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 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向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 。
公安機關及社區服務機構在采集非本市戶籍人員信息時,應當提示當事人辦理居住登記 。
第八條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公民 , 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到登記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申請 。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
第十條 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后,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交的材料 。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發放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
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住證證件工本費的收取 ,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居住證應當載明姓名、性別、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證件編號等信息 。

第三章 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憑居住證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ㄒ唬┗竟簿鴕搗?。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ǘ┥緇岜O輾?。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ㄈ┙逃?。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 , 由居住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條件的 , 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ㄋ模┗竟參郎?。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ㄎ澹┘蘋?。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服務;
 ?。┳》勘U戲?。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ㄆ擼┕參幕逵?。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體育服務;
 ?。ò耍┕步煌ê吐糜畏?。符合規定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車、旅游優惠服務;
 ?。ň牛┓稍推淥煞?。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ㄊ┕液捅臼?、市规定碘c淥竟卜?。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憑居住證在本市享有下列便利:
 ?。ㄒ唬┗渙?、补翢靡d矸葜ぃ?
 ?。ǘ┌燉沓鋈刖持ぜ?
 ?。ㄈ┌燉砘檔羌牽?
 ?。ㄋ模┥炅旎導菔恢ぃ?
 ?。ㄎ澹┎渭又矗ㄖ埃┮底矢窨際?、申菛V謨柚矗ㄖ埃┮底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燉砩竦羌嗆推淥蘋っ韃牧希?
 ?。ㄆ擼┓暇幼≈せ致浠跫?,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恐兩原户恐]詰厙ㄈ刖幼〉兀?
 ?。ò耍┗刈濉⑽宓染哂型獵嵯八椎納偈褡蹇梢園蒼嵩詒臼謝孛窆梗躍美訓目梢約趺庀喙胤延茫?
 ?。ň牛┥昵肟呔幼≈っ骷壩肷矸菹喙氐鬧っ鰨?
 ?。ㄊ┕液捅臼?、市规定碘c淥憷?。
第四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 , 應當在3日內持居住證及身份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 或者憑居住證及身份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本人的登載信息不真實或者不準確的,可以提供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更正 。凡審核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
第十七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 。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到原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再次來本市居住的,辦理居住登記手續后,居住期限從登記之日起重新計算 。
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發現居住證持有人不在登記地址居住的,應當注銷登記信息,中止居住證使用功能 。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和社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記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供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查詢 。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暇幼≈ど炅焯跫芫芾懟⒎⒎牛?
 ?。ǘ┪シ從泄毓娑ㄊ杖》延茫?
 ?。ㄈ├彌譜鰲⒎⒎啪幼≈さ謀憷?nbsp;, 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ㄋ模┙詮ぷ髦兄さ木幼≈こ鐘腥爍鋈誦畔⒊鍪芻蛘叻欠ㄌ峁└耍?
 ?。ㄎ澹┐鄹木幼≈ば畔ⅲ?
 ?。┢淥シㄐ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0日發布的《武漢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同時廢止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