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戶口遷往農村地區新規 戶口遷往南京農村地區的八種情形

南京戶口遷往農村地區新規 戶口遷往南京農村地區的八種情形

(一)投靠配偶 , 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該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未享受職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并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曾為遷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鎮房產情況查詢證明;
5、原戶籍檔案或其他能證明當事人系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材料;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7、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四)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現戶口登記在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或者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學生,遷回原戶口遷出地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未畢業的不提供);
3、戶口遷移證;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五)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遷移人無合法穩定就業、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家庭承包土地證明;
4、申請人在本市城鎮房產情況查詢證明;
5、本市和現戶籍地社保機構出具的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證明(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查詢聯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現戶籍地社保部門開具證明);
6、原戶籍檔案或其他能證明當事人系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材料;
7、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
(六)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軍轉干部自主擇業或退伍士兵恢復戶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轉業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5、軍轉干部自主擇業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 , 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4、結婚證;
5、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父母關系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7、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八)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7、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
(九)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 , 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 , 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十)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
(十一)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居民的華僑,回國申請在本市農村地區恢復戶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護照;
2、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3、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居留認證或者國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
4、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5年出入境記錄認定 。
(十二)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注銷人員 , 申請在本市農村地區恢復戶口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口注銷證明;
2、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 。
(十三)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居民 , 后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 , 現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4、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待遇證明或退休金領取機構出具的經蓋章確認的退休金證明;
5、證明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材料 。
(十四)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的退伍士兵恢復戶口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注銷證明》;
3、區級以上退伍士兵安置辦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戶通知書》 。
以上情形除第十四種情形外,均需提交村(居)委會出具書面已經村民會議決定同意遷入的證明材料 。
【南京戶口遷往農村地區新規 戶口遷往南京農村地區的八種情形】農村地區同一行政村范圍內戶口遷移按照市內移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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