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指南 廊坊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哪辦

廊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指南 廊坊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哪辦

一、受理條件與規則
 ?。ㄒ唬┎偽V骯た縭【鴕?nbsp;, 需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業務 。
 ?。ǘ┝旖鶉嗽痹諭饈》狹烊∈б當O戰鹛跫?,选择回我省原户籍祬橁翑?nbsp;, 到戶籍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業務 。
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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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單位、參保職工或領金人員通過國家社保平臺或轉入地社保機構臨柜提出跨省轉移業務申請 。
轉入地社保機構通過省轉移平臺接收國家社保平臺推送(或本人臨柜辦理)的轉移申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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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地社保機構業務部門收到轉移申請信息后 , 對轉移申請信息進行審核 , 判斷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是否已在轉入地參加失業保險,或者參保失業人員是否為本地戶籍,并生成審核結果信息 。

1.審核結果為“受理”的 , 需將《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發送至部轉移系統 , 聯系函中的申請表編號應與網上申請信息一致,不需要單獨發送審核結果;審核結果為不受理的,需將不受理原因隨審核結果一并發送至部轉移系統 。
2.轉移申請信息填報屬實情況下,一次轉移申請存在多個轉出地的,符合轉移條件的應一并受理 。不允許出現A轉出地允許轉入,B轉出地不允許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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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地社保機構業務部門受理的,直接上傳《聯系函》,不受理的,在業務系統中生成不受理審核結果 , 上傳至部轉移系統 。已上傳的結果信息不允許撤銷 。

臨柜受理業務應及時反饋受理情況并上傳部轉移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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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入地社保機構業務部門向部轉移系統上傳《聯系函》信息,其中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通過國家社保平臺在線申請的 , 《聯系函》中的申請表編號需與網上申請審核結果中使用的申請表編號保持一致;通過社保機構經辦大廳申請的,申請表編號為空 。
2.《聯系函》涉及的信息項,包括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性別、轉出地行政區劃、轉出地社保機構名稱、聯系函編號、申請表編號、轉入地行政區劃、轉入地社保機構名稱、轉入地社保機構地址、轉入地社保機構聯系電話、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戶名全稱、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行號、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名稱、轉入地社保機構銀行賬號、轉入人員狀態、經辦人、經辦時間等信息 。

3.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通過單位或直接到社保機構大廳申請的,轉入地業務受理崗應核實是否存在正在辦理中的轉移申請,避免重復發出相同方向的《聯系函》 。
4.發現已上傳《聯系函》有誤的,在轉出地未在部轉移系統反饋前,可以撤銷已發出的《聯系函》信息 。
5.轉出地按照本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 , 上傳《信息表》辦理失業保險轉移資金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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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地社保經機構通過省轉移平臺自動下載接收或查詢《信息表》信息 。
通過部轉移系統查詢《信息表》PDF文件,下載至本地業務系統并存為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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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入地業務受理崗收到《信息表》后,對信息表中數據項之間的關聯關系進行確認 , 確認無誤且符合轉入條件的 , 完成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業務辦理后,向部轉移系統上傳確認接收信息,支持轉出地辦理后續基金劃轉業務 。
2.發現數據有誤等情況的,可向部轉移系統上傳業務回退信息 , 將《信息表》退回轉出地重新更正上傳,《信息表》被轉出地確認的信息不能被撤銷和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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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地業務受理崗收到轉出地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后,向部轉移系統上傳辦結反饋信息 。業務辦結反饋的信息不能被撤銷和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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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指南 廊坊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哪辦】參保職工、參保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社保平臺或在經辦大廳,查詢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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