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幾年年檢一次

每兩年一年檢 , 6年后每一年一年檢,15年后每年兩次年檢 。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皮卡車幾年年檢一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 , 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 , 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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