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停車設施使用與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車泊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停車秩序 , 加強停車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提升城鄉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與停車有關的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條本市停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類施策、社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 。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 , 完善管理和服務體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實行停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停車管理相關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 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開展停車自治和居住小區停車資源管理與利用工作 。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共治共享協商機制,定期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停車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 。支持居民通過業主大會制定居住小區停車規約,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實現居住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 。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 , 統籌停車管理有關工作,督促落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機制確定的事項,管理道路范圍內停車秩序,負責停車設施備案、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和管理等工作 。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動停車設施發展重點工作,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收費政策以及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 , 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范圍以外公共區域的停車秩序管理以及停車設施管理中涉及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 配合做好停車管理智慧化建設工作,協助做好停車秩序治理工作 。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設施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停車設施建設立項、許可等相關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設施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
能源部門負責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 , 監督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體育、人防、稅務、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應用大數據、物聯網、“互聯網+”等新技術、新模式有序推進停車管理和服務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建設并逐步完善統一的停車綜合服務平臺 , 提高停車管理智慧化服務水平 。
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配置停車管理信息系統,并向停車綜合服務平臺開放數據端口 。
鼓勵對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設施向停車綜合服務平臺開放數據端口 。
維護停車綜合服務平臺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商業秘密 , 不得變相收集停車者的信息 。
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配套政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停車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養等工作 。支持創新停車設施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社會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 構建多元化、可持續的停車設施融資體系 。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 。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共同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倡導合理用車、文明停車、綠色出行,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的志愿服務,支持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障礙物等行為進行舉報 。
第二章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應當遵循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規劃和配置 , 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挖掘空間潛力 , 建設以配建停車場為主、路外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系統,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停車總體發展戰略、分區發展策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 , 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等緊密銜接 。
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門,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 。
在符合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 。
第十三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城鄉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科學合理確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明確停車位數量上、下限,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
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應當每兩年評估一次,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農貿市場、旅游景區(點)、公(游)園等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確定的停車泊位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增建停車設施 。已建成的上述建設項目的停車設施不足的,有條件改建或者擴建停車設施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

投入使用的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設施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變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后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 , 配建停車設施或者增設停車泊位 。
第十五條新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 , 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
改建、擴建前款規定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 。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有訪客、物流配送車輛停車泊位,商業建筑、城市綜合體等應當有貨物裝卸、接送客人的臨時停車泊位 。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編制停車設施設計方案,科學設置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監控安防以及交通標志和標線、限速設備等設施,優化停車設施內及停車設施與道路連接處的交通組織,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
建設停車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設施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單獨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項目報批 。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 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依法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停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實現動靜態交通運行協調平衡 。
第十七條城鎮街區停車設施不足的,可以在退紅線區域設置停車設施 。
新建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應當根據用地類別和周邊停車資源等情況 , 在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停車設施的建設要求,與建設項目同步審批、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已建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不屬于業主所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停車泊位 。
在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設置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設置規范,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消防和市政基礎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城市容貌 。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城市邊角地、零星地,以及綠地、廣場、操場、人防等現有設施場地,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 。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橋下空間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設置臨時停車設施的,應當進行場地硬化,保持地面平整,并設置符合標準規范的交通標志和標線、限速設備等設施 。
利用橋下空間設置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征得橋梁管理單位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梁結構安全,并配合橋梁維護、保養作業 。
第十九條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時優先作為地下停車設施使用 , 具備改造條件的已建人防設施可以改造為地下停車設施使用 。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設施 , 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 兼顧平戰結合,不得影響其戰時防護功能 。
第二十條居住小區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 統籌利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等業主共有場地設置業主共有的停車設施 。
第二十一條醫院可以通過設置獨立進出口、實行車流單向通行、增設臨時落客通道等措施,疏解非就診車輛停車需求,保障就診需求停車供給,打通內外部交通循環 。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結合接送學生車輛潮汐化特點 , 利用合理空間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客ǖ赖龋瑴p少對周邊道路交通的干擾 。
第三章停車設施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根據管理和便民需要,逐步推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模式,依法采取項目打包、統一招標拍賣、規范補貼等方式確定經營管理者進行運營、維護和管理 。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自行確定經營管理者進行運營、維護和管理 。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并在停車設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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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3瞪枋┥杓品槳負推矯媸疽饌跡?包括停車設施位置、出入口、標志標線、設施設置、泊位類型、泊位數量、開放時間、收費方式和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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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停車設施注銷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注銷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備案 。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停車設施設置后二十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設施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居住小區停車自治設置的停車設施信息 , 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后報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大數據等部門、單位,采取多元化方式建設統一的城市智慧停車平臺 , 提高停車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 并收集、掌握停車場信息 , 實時無償向社會公眾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
第二十六條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諳災恢蒙柚猛3瞪枋┍曛九?nbsp;, 標明停車設施位置、名稱、停車類型、車(泊)位數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優惠或免費政策等 。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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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湊展娑ê捅曜冀3倒芾硇畔⒛扇氡臼型3底酆戲衿教?nbsp;, 并實時上傳泊位數量、車牌識別信息、進出場時間、收費金額等停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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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富映盜居行虺鋈牒屯7牛?維護停車設施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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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毓芾砉娑?,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指示行駛或停放 , 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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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放車輛,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
道路兩側公共區域內 , 道路兩側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門前的停車秩序進行引導 ,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停車指示標志、標線停放,確保停車規范、入位,不得停在供行人和車輛通行的道路上 。
居住小區內的車輛停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服從物業停車秩序維護管理 。訪客在住宅小區內應當遵守停車秩序,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
第二十九條本市停車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應當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體、交通繁忙區段高于外圍區段、交通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實行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收費標準 。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應當依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制定停車收費標準 , 在顯著位置明示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 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單位或者個人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制度 。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涉密不宜開放的外,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停車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 , 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強停車秩序管理 。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
鼓勵居住小區停車設施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 , 錯時向社會開放 。
第三十一條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應當給予車輛三十分鐘(含)以內的免費停放時間 。
政府投資建設的距離學校和幼兒園出入口三百米以內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上學放學時間確定合理時段,限時免費向接送車輛開放 。
軍車、警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等在執行公務時實行免費停放 。
鼓勵其他停車設施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 。
第三十二條遇重大安保、應急救援、大型群眾性活動、旅游高峰期等特殊情形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車輛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道路停車區域,并明確停放時段 。
第三十三條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應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 。
停車設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急通道 。
對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
第三十四條禁止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或者閑置不再行駛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廣場、公共停車場、居住小區非專有位置等場所 。
第三十五條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 。
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 。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停車設施及停車秩序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 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停車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實現停車設施管理信息共享 , 加強對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聯合執法制度 , 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實行巡查通報制度,在停車設施管理巡查或者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有權管理的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第四章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七條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與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停車泊位不足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區域停車場設置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車泊位 。
第三十九條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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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湊氈曜忌柚猛騁壞慕煌ū曛競捅晗?,并對停車類型、準停時段、收費標準、停放要求、違反規定處理等停車規定現場立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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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路段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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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和停車場建設計劃等情況,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使用、管理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調整或撤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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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或撤除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整或撤除道路停車泊位通告 , 并同時對停車泊位的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停車設施進行清除 。
第四十二條在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區 , 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區域交通和周邊停車場使用狀況,區分不同停車時長需求,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 并明確停放時段 。
在客運站點、公共交通樞紐、商業聚集區、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人員聚集區域的道路兩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臨停快走區域,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
公共廁所附近可以設置臨時道路停車泊位 。
第四十三條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 ,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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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保障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在道路兩側公共區域內施劃停車泊位,道路兩側建筑物業主應當配合施劃 。停車泊位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 。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非機動車停車需求,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便于管理的條件下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單獨劃定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停放點 。
第四十六條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車輛停放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二輪摩托車應當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 。
下列區域禁止停放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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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在居民小區利用合理空間依法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充電點 。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 。
第四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的管理,對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投放的類型、數量、區域等做出科學評估 , 指導其經營管理者合理進入市場 。
在沿街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可以予以勸阻,引導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點;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
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線上、線下管理和服務,應當規范用戶停放行為,并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 , 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
第三十七條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與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停車泊位不足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區域停車場設置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車泊位 。
第三十九條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壞糜跋煨腥?、潮I就ㄐ?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ǘ┌湊氈曜忌柚猛騁壞慕煌ū曛競捅晗擼?并對停車類型、準停時段、收費標準、停放要求、違反規定處理等停車規定現場立牌公布;
 ?。ㄈ┘祭玫纜紛試?,提高道路停車泊位周轉率;
 ?。ㄋ模┓傘⒎ü嫻鈉淥娑?。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路段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泰安市停車管理條例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ㄒ唬┛燜俾泛橢鞲陜返鬧韉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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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和停車場建設計劃等情況,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使用、管理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調整或撤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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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或撤除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整或撤除道路停車泊位通告,并同時對停車泊位的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停車設施進行清除 。
第四十二條在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區域交通和周邊停車場使用狀況,區分不同停車時長需求,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 并明確停放時段 。
在客運站點、公共交通樞紐、商業聚集區、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人員聚集區域的道路兩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臨??熳邊^域 , 用于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
公共廁所附近可以設置臨時道路停車泊位 。
第四十三條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湊展娑ǖ耐3道嘈汀⑼7攀奔?、指石d較蟯7?nbsp;, 車輛及載物不得超出停車泊位標線范圍;
 ?。ǘ┦敵型3凳輾訓?nbsp;, 按照規定標準支付停車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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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蟯環⑹錄?、交通管制、应急抢媳K刃枰盜玖⒓詞煥氳?nbsp;, 應當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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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保障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 , 在道路兩側公共區域內施劃停車泊位,道路兩側建筑物業主應當配合施劃 。停車泊位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 。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非機動車停車需求 , 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便于管理的條件下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單獨劃定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停放點 。
第四十六條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車輛停放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二輪摩托車應當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 。
下列區域禁止停放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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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在居民小區利用合理空間依法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充電點 。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 。
第四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的管理,對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投放的類型、數量、區域等做出科學評估,指導其經營管理者合理進入市場 。
在沿街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可以予以勸阻,引導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點;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
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線上、線下管理和服務,應當規范用戶停放行為 , 并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 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不配置停車管理信息系統,或者不向停車綜合服務平臺開放數據端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 擅自將投入使用的停車設施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處每一停車位每日一百元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前款規定的公共區域屬于居住小區業主共有的,由該公共區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居住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勸阻 。經勸阻不改正的,該公共區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居住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以及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從事停車收費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超過允許停放時段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及時將停放地點通知機動車所有人 。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 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停放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停車場非專有位置等場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責令該機動車所有人限期搬離;逾期不搬離或者無法聯系到機動車所有人的 , 應當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及時將停放地點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依法予以公告 。
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停放在住宅小區非專有位置等場所的,該居住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搬離 。拒絕搬離或者無法聯系到機動車所有人的,該居住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者未及時整理違規停放車輛,回收故障、破損車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管理企業進行警告 , 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違規車輛每輛一百元的標準處罰 。
第五十七條停車管理和服務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3瞪枋?nbsp;, 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ǘ┕餐3黨? ,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設立的 , 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停車?。?
 ?。ㄈ┳ㄓ猛3黨 ?,是謱C鞘械纜芬醞饃枇⒌?,為本單位、本居住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分施劃的停車泊位等;
 ?。ㄋ模┑纜吠3擋次唬?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區域;
 ?。ㄎ澹┓腔低7諾?,是指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場所施劃的供非機動車或者二輪摩托車停放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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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擼┕步ㄖ?,是指供人脡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主要包括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筑(包括文化、科研、衛生、體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通訊、數據、廣播建筑等)、交通運輸建筑(如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換乘設施等)以及其他等 。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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