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咸陽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最新】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陜西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緩解受困群眾“急難”問題的一種救助模式,是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 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
第三條 救助原則
(一)應救盡救,救急救難;
(二)公開公正,精準施救;
(三)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
第四條 職責及分工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的統籌安排,完善救助辦法,明確救助標準,指導及調整鎮(辦)臨時救助儲備金和委托審批的額度 。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及急難型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監督鎮(辦)在審批額度內開展臨時救助 , 并協同本級財政部門及時補足鎮(辦)臨時救助儲備金 。特殊情況下,及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席會議程序,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實施救助 。
鎮(辦)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以及委托額度內的支出型救助和急難型救助審批,定期向縣級民政部門上報受理、審核情況及委托額度內審批資金的支出情況 。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困難對象發現、情況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引導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協助鎮(辦)做好審核、公示等工作 。
鎮(辦)及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主動發現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 , 主動受理,及時施救 。
第二章 救助類型和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重點救助對象和一般救助對象 。重點救助對象是指特困供養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其他困難群眾 。一般救助對象是指有相對穩定的家庭收入或個人收入 , 且能維持日?;旧钪С龅募彝ズ蛡€人 。
第六條 臨時救助按困難的急緩程度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
急難型救助是對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溺水、觸電、礦難、食物中毒、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且無法及時得到各類保險報銷和常規救助幫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重點救助對象和一般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

支出型救助是對因自負醫療費用、教育、保障基本住房、殘疾人康復等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和個人承受能力,且無法及時得到各類常規救助幫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重點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
剛性支出是指維持家庭和個人基本生活正常運行的必須性支出 。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體對象 。家庭對象是指由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的單元體 , 個體對象是指未同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生活且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個人 。
第八條 依申請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 , 均可自行或者委托村(居)委會及其他單位、個人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的鎮(辦)申請臨時救助 。緊急情況下,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 , 申請人無需提供申請資料,可直接向急難發生地鎮(辦)或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
第九條 主動發現受理 。鎮(辦)及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日常排查工作中發現或接到群眾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提供的救助線索時 , 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積極協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并及時予以受理 。
第十條 臨時救助不得多地申請和重復申請 。同一事由 , 只能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其中一地提出申請 。且年度內,同一事由,無正當理由,不得重復申請臨時救助,否則不予受理 。對于非本地戶籍且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申請對象,鎮(辦)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h級未設立相應救助管理機構的,鎮(辦)應當協助其向市級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
第十一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籍、身份證件或居住證明;
(二)收入、財產證明資料;
(三)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資料;
(四)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五)其他需要證明的相關資料 。
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申請臨時救助只需提供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資料即可 。申請急難型救助時,可先行受理,事后補齊相關申請資料 。對于非本地戶籍且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對象,按當地救助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申請人提供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鎮(辦)應現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所有資料;對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即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 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緊急程序和“一事一議”程序 。
一般程序 。適用于支出型救助 , 鎮(辦)受理救助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救助的家庭及個人展開困難程度和致困原因的調查核實 。核實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 。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不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
對非本地戶籍常住居民核實時,鎮(辦)可以通過縣級民政部門委托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地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
鎮(辦)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 , 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意見 , 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遭遇困難類型、擬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監督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有異議的,鎮(辦)應重新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鎮(辦)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
緊急程序 。適用于急難型救助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其他特殊困難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無法及時得到各類保險報銷和常規救助幫扶的家庭和個人 。鎮(辦)或縣級民政部門應先對其家庭或個人實施救助,待緊急情況緩解后,再進行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的登記及公示工作 。
對申請特困供養及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困難群眾,依據困難程度,鎮(辦)可視情先給予適度的小額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短期生活困難,事后按規定補齊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手續,并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納入相應救助保障范圍 。
“一事一議”程序 。適用于對因重大惡性事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事件產生巨額費用支出,經各類保險報銷、社會救助、慈善捐助后,基本生活仍無法維系的困難家庭及個人的救助 。對此類特殊事件應及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席會議機制,確定具體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救助 。救助完成后,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示救助相關信息,并將審批資料上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審查鎮(辦)上報的材料和審核意見后 , 作出審批決定 。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明確救助方式或者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通過鎮(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
第十四條 對于救助金額較小的急難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申請,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辦)審核審批 。鎮(辦)在完成審批救助后,并按月向縣級民政部門上報審批結果及備案資料 。
鎮(辦)臨時救助儲備金和委托鎮(辦)審批額度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結合本轄區及鎮(辦)臨時救助支出總體情況來確定 。
第十五條 一般程序的支出型救助 , 從受理到審批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 急難型救助要求即時即辦,直接救助 。
臨時救助審批結束后,應在當地鎮(辦)進行長期公示 , 公示期不少于3個月,公示內容為救助對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遭遇困難類型、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 。
第五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采取現金救助、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等方式實施救助 。
現金救助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個人實施現金救助時,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 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
對于大額急難型救助或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根據具體情況 , 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
實物救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 , 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
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
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緩解困難的,可以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鎮(辦)應當協助其申請相關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轉介服務 。
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資源的對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 。通過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臨時救助,充分發揮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在臨時救助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地1至12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委托鎮(辦)審批額度應控制在人均不超過當地3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以家庭為單位救助時,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 。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依據家庭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因素設為支出型標準、急難型標準和“一事一議”救助標準 。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市、縣(市、區)財政分擔比例參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對市、縣臨時救助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使用 , 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
第二十二條 鎮(辦)應建立臨時救助儲備金制度 ??h級財政部門應向同級民政部門和鎮(辦)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用于緊急情況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鎮(辦)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及責任處罰按照《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186號)執行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建立社會救助熱線、開設社會救助微信、微博服務平臺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暢通救助、報告渠道 ,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
鎮(辦)應當在政務大廳、辦事大廳、便民中心等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臨時救助對象資格條件、救助標準、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工作流程、咨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交通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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