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 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縮短安置過渡期限,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第 318 號令)等文件規定,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結算憑證 。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門比照貨幣安置的政策,將貨幣補償金額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鼓勵被征收人自行購買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種貨幣安置方式 。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原則 。
第三條 房票票面金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 。室內裝修及其附著物補償搬遷獎勵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費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 。

房票結算金額為房票票面金額與購房獎勵之和 。
第四條 房票式樣由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 。票面注明征收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金額、開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
第五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 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關工作 。
第六條 對自愿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 , 被征收人與區房屋征收部門簽訂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核發房票 。房票的核發需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加蓋公章或房票專用章 。

核發采用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可持房票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購房款 。第七條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內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執行 。
第八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房屋認購協議和收到的房票,向區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票結算,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房票對應款項 。
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協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權證登記等工作 。
第九條 被征收人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超額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條 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向區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兌付 。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應及時將相應款項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 。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圍內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 適用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參與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則上是已領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的現房或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年內可交付的期房 , 經各區房產部門審核后統一通過各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樓盤不得參與房票安置 。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住宅房屋,獎勵標準如下:
(一)在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的基礎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市棲霞區孟北、棲霞區百水、雨花臺區綠洲片區市級安置房的,再給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 10%的購房獎勵 。
(二)在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的基礎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市其他安置房的 , 再給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 5%的購房獎勵 。
(三) 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市商品房的,給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 5%的購房獎勵 。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玄武區、秦淮區、建區、鼓樓區雨花臺區、棲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江北新區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參照執行 。各相關區集體土地上房票政策由各區制定實施 。
第十四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適用于在此期間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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