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存在事實婚姻嗎

在婚姻法當中并沒有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并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 。在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在該條例施行之前 , 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 , 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因此,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的效力 。
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男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以確立夫妻關系 。否則,雙方共同生活的行為,將被視為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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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法存在事實婚姻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 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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