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積分落戶積分怎么算的? 成都積分落戶社保積分怎么算

積分指標
第七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穩定職業、居住引導、就業引導、入戶區域引導、年齡指標、技術技能、個人貢獻等加分項 , 以及違法犯罪、個人不良信用等減分項 , 總積分為各加分項指標之和扣除各減分項所得結果 。
(一)穩定職業指標 。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 , 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12個月的 , 分別積10分;滿6個月的 , 分別積5分;不滿6個月的 , 不積分 。截止申請日上月起 , 上溯按月連續不間斷繳納的36個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 , 與對應的36個月養老保險繳費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資相比 , 計算出的36個比值的平均數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 , 分別加10分、20分 。
提供材料:①參保關系在成都市的人員 , 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門戶網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眾號、成都社保微信公眾號自助查詢打印《成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成都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②參保關系在四川省且單位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場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員 , 可在省社保局經辦服務大廳、“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四川e社保”查詢打印養老保險繳費信息;在省醫保局經辦服務大廳和參保單位網上經辦系統查詢打印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
(二)居住引導指標 。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或辦理租賃登記的住房 , 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 , 申請人連續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中同一區行政范圍內居住的 , 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 , 最高不超過10分 , 不滿1年不得分;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中同一縣(市)行政范圍內居住的 , 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 , 最高不超過20分 , 不滿1年不得分;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的 , 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 , 最高不超過30分 , 不滿1年不得分 。
1.本條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 , 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 , 包括:(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2)申請人(包括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
2.本條中租賃登記的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 , 申請人(包括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1)已辦理租賃備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
3.本條中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本市居住證時間為準 , 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且連續辦理了居住證的 ,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 , 按5分/年累積計算 。
4.居住區域的認定以申請人當前辦理居住證的地址為準 。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租賃備案憑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國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國有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②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 , 需同時提供房屋信息查詢記錄和購房合同 。③配偶名下登記的住房 , 同時提供結婚證 。
(三)就業引導指標 。申請人當前就業單位應在66個產業功能區 。從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上月底期間 , 申請人就業單位在66個產業功能區 , 按照10分/年累積計算分值 , 不滿1年不得分 。單位參保人員的就業單位以繳納養老保險單位為準;個體參保人員的就業單位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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