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昆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的通知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
在昆明所有縣(市)區均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未購買政府統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房產、收入限定
申請家庭在五區、三個開發(度假)區范圍內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40元 。
(二)財產限定
申請家庭財產是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非住宅、車輛及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資本投資 。
【2022年昆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的通知】其中:申請家庭人均財產不高于15萬元,且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工商登記注冊資本(金)中的認繳出資額總計不得超過20萬元 。
二、財產數額認定
(一)經數據比對,申請家庭有非居住類房屋的,房屋價值依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認定,共有產權的,按所有權比例分攤房屋價值 。評估費用 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 。
(二)申請家庭申報財產時,有機動車的,原則上車輛價值不高于15萬元 。機動車輛的價值按照“重置成本法”確定 。
計算公式為:汽車現值=重置成本* (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
各種型號汽車的規定使用年限按國家相關規定確定,其中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等)的規定使用年限以15年計算 。
已使用年限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計算價值 。對通過重置成本法認定機動車輛價值有異議的家庭,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車輛價值 。
評估費用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 。
(三)工商登記注冊資金(資本)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提供的認繳登記數據認定 。
(四)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其他資本投資等資產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的原則進行核查 。但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有疑義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
(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擁有未登記在其名下的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投資額及其他隱性財產的,如有舉報查實的,視為其財產 。
三、本通知所稱申請家庭以現行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確定為準 。
四、分類保障
本著優先保障無房人員的原則 。保障順序依次為:無房優先人員,無房非優先人員,有房優先人員,有房非優先人員 。
五、其他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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