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范圍內的茶葉,一般納稅人銷售的按13%的低稅率征收 。
超出范圍的一律按正常稅率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 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
